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55********,汉族,初中文化,原揭阳市大南海石化工业区**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揭阳市大南海石化工业区**镇**村**,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大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47********,汉族,初中文化,原揭阳市大南海石化工业区**镇**村党支部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揭阳市大南海石化工业区**镇**村**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大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下半年,时任揭阳市大南海石化工业区**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某甲与时任**镇**村党支部委员的被告人张某乙在该村其他两委干部、补助对象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商量后决定由**村委会为**村村民李某甲、吴某甲、张某乙(张某乙胞弟)、吴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朱某某等7户(作为补助对象户)申报2013年度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危房改造补助款),具体业务由张某乙经手办理,后由张某乙提供虚假的村两委干部会议记录、部分内容虚假的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附照片)等资料,并上报溪西镇政府农业办、住房改建工程验收小组、惠来县扶贫办审核审批。在申报过程中,张某甲于2013年12月交代张某乙到溪西农信社为李某甲、吴某甲等7户补助对象户代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 并由张某乙保管7户补助对象户的银行存折。2014年3 月20日,上级部门拨付2013年度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到**村7户补助对象户银行账户,每户补助15000元(人民币,下同), 共105000元某甲,张某甲交代张某乙到溪西农信社代7户补助对象户将危房改造补助款取现。2014年3月22 日,张某乙领取了全部危房改造补助款现金共105000 元某甲,当日在张某乙家里,经张某甲与张某乙商量后决定危房改造补助款由张某乙以现金形式去发放,其中张某乙、李某乙2户足额发放危房改造补助款各15000元;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李某丙、朱某某5户不足额发放危房改造补助款,每户只发放补助款5000元,留危房改造补助款共50000元。同时,张某甲与张某乙商量后决定分给被调查人张某乙5000元,由张某乙用于应付**村村政日常开支,余款45000元某乙张某甲保管,由张某甲用于在2014年底以**村名义为部分村民上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事后张某乙经手足额发放张某乙、李某乙2户危房改造补助款各15000元,经手发放朱汉龙某某户补助款5000元,经手发放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李某丙4户补助款各4000 元。张某乙又私自截留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李某丙4户补助款各1000元,共4000元。
张某甲截留上述危房改造补助款45000元某甲,在 2014年11月底以**村名义为部分村民上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张某乙截留分得危房改造补助款5000元,后又私自截留4000元,均被其用于付某某其本人原垫付的**村村政日常开支费用。张某甲、张某乙二人所截留挪用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均没有在**村账务中报账做收入、支出。
在有关部门核查期间,张某甲通过向私人借款于2018年6月至9月分别经手补发给吴某乙一户危房改造补助款11000元、吴某甲一户危房改造补助款11000元、朱某某户危房改造补助款10000元、李某甲一户危房改造补助款8000元、李某丙一户危房改造补助款8000元。2018年6月至9月期间,人张某甲经手补发危房改造补助款共48000元。
张某乙于2019年6月5日将挪用的部分危房改造补助款6000元退缴到惠来县监察委员会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经手管理、发放扶贫资金过程中,采取不足额发放的方式共同挪用扶贫资金现金人民币共50000元,张某乙又私自挪用扶贫资金现金人民币4000元,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作为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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