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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8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人称:某某庚),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商量后,二被告人在张某甲家位于广西浦北县**镇**村*****的老房子一楼房间内,提供场地、扑克牌等赌博工具给参赌人员以“二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二被告人从中“抽水”获利共28000元(人民币,下同)并雇请张某丙帮忙看路口,被告人张某甲从中分得8000元。同月26日晚,浦北县公安局对赌摊进行查处,当场抓获16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9075元、赌具扑克牌一副。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月30日,被告人张某乙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赌资、扑克牌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丁、张某戊、吴某某、胡某某、张某己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过刑,又再犯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庆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2601****;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45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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