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宁青检刑诉〔2019〕11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华宇娱乐赌博网站注册具有代理权限的账号fs1828188****,并利用该账号设置赔率后形成链接发展下级代理及会员,根据账号赔率差获得抽水渔利。为便于发展赌客,张某甲雇佣廖国程(在逃)与被告人张某乙在**内,教授赌博方法、发布下注信息、代为下注等。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 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为张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俊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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