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4月21日被原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9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日至8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邀约张某乙,采取张某甲联系场地、招揽赌客,张某乙抽头的分工方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0号附52号“守财炉”北京烤鸭店楼上的房间内组织人员使用麻将打“托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张某甲、张某乙抽取每把赢钱金额5%作为收益。
2020年4月9日16时许,公安民警接举报来到上述地点将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参赌的9名赌客捉获。民警当场查获赌资34150元,从张某乙处查获赌博所抽头渔利的现金9700元和用于的赌博的麻将40颗。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查,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计抽头渔利9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查获的34150元赌资进行了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现金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手机转账截图等书证;
3. 证人尹某某、钟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等9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笔录;
6.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以后如实供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9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582394****;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电话:1573046****;
2.案卷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扣押在案的物品有:抽头渔利的人民币现金9700元、作案用手机、麻将等物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