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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和田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廖某某(上述6人均已判决)在大田县**镇**村**号共同参与利用QQ赌博群(昵称:光**,群主为林某某团队)以抢红包的方式开庄设赌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张某甲出资人民币40万元,占股43%;被告人张某乙占股10%、张某丙占股份15%、张某己占股10%、田某甲占股7%、张某戊占股7%、张某丁占股5%、廖某某占股3%(除被告人张某甲外,其他人均未出资)。其中,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联系群主及结算工作,田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廖某某和犯罪嫌疑人张某乙负责提现、扫图及赔付工作。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和田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廖某某在经营“光**”赌博群期间,从赌客参赌资金提现流水金额为人民币8886.800121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

2、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田某乙、田某丙(上述5人均已判决)在大田县**镇**村**号**村**号共同参与利用QQ赌博群(昵称:“圣**”、“从**”、“往**”、“北**”)以抢红包的方式开庄设赌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张某甲出资人民币20万元,占股35%;田某丙和田某乙各占股15%;张某庚和张某戊、张某己加起来占股35%(除被告人张某甲外,其他人均未出资)。其中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出资;张某庚、田某丙负责提现、看包、点包等;张某戊负责提现、赔付及结算水钱;张某己、田某乙负责提现及赔付。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田某乙、田某丙在经营(圣**”、“从**”、“往**”、“北**”)赌博群期间,从赌客参赌资金提现流水金额为人民币358.817219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20日到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被告人张某乙于2019年9月19日到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光盘、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张某丙、田某甲、张某己、张某戊、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已、张某庚、田某丙、田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QQ平台从事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与廖某某、张某丙等人所在赌博团队涉案参赌金额人民币8886.800121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戊、张某己所在赌博团队涉案参赌金额人民币358.817219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赌博团队二起,非法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10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赌博团队一起,非法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上述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文铭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86089****);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96633****)。

2.移送本案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移送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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