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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组**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明知张某丙(已判刑)在网上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利用微信在“仙游**”网站上帮助开房间,供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帮助收取房间费,涉案赌资1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各主动退赃2万元。

被告人张某乙于2018年5月14日主动到丰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丁、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明知他人利用微信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芳

检察官助理:张玉传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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