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412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新疆昌吉市**大院**幢**单元**室,现住昌吉市**广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41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餐饮),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新疆吉木萨尔县**农场**分场**连**号,现住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张某乙经营的昌吉市枫林别院农家乐内,先后组织参赌人员多次以麻将推“二八杠”“摸通”“血战”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55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4月17日自动投案;被告人张某乙于2019年4月18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赌人员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55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阳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9969****;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3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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