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系父子关系)因琐事酒后到威县**镇****街李某甲家闹事,将李某甲、李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李某乙的伤情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李某丙、赵某某、石某某的证言;4.书证:灭失证明、谅解书、协议书、户籍证明信等5.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增兵
检察官助理:杨聚国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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