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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院批准,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住开江县普安镇**乡**号1栋1单元7楼6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 1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及王某某、曹某某在开江县新宁镇“***”KTVC06房间玩耍,服务员邱某某为该房间DJ。消费结束后四人离开,王某某给邱某某打电话让其一起吃宵夜,因邱某某电话被正在“创世纪”C08房间客人张某某误接,双方引发口角。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曹某某便来到创世纪C08房间找接电话的人,该房间客人于某某因害怕发生打架,便打电话报警称有人到C08房间闹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因此与于某某发生语言冲突,随后张某甲、张某乙先后对于某某进行殴打,于某某将鞋扔向张某甲,张某甲随手拿起房间内的冰桶砸向于某某,误将被害人陈某某头部砸伤,后张某甲、张某乙又先后对于某某进行殴打,并致于某某鼻子,脸部受伤。

2019年5月24日,经开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于某某、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于某某、陈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瑾

2019年10月11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某乙现被取保候候审,电话:1377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告知书》《量刑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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