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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3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丙、张某子(三人均另案处理,已判决)等人在信宜市**镇**大排档吃宵夜喝酒,期间李某某认为**村的张某丁站着和其喝酒是对其不敬,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李某某随后对张某丁进行踢打,双方人员发生打斗。张某甲在双方打斗停下,继续争吵时,用脚踹了一下张某戊,致使现场再次发生打斗,张某乙随即参与殴打张某戊。经鉴定,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三人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害人张某丁张某戊达成和解,两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同案人李某某张某丙、张某子、张海锋的供述;3.被害人张某丁张某己张某戊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二人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张某甲住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99268****张某乙住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81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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