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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9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住商城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

张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住商城县**镇**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2019年6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李某甲沈某某李某乙(上述四人已判决)在固始县草庙集乡街道“龙虾部落”饭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张某乙和同在饭店吃饭的陈某某发生口头冲突,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遂商量殴打陈某某给以教训。当晚22时,陈某某在饭后独自一人步行离开饭店,周某某李某甲等人开车携带啤酒瓶追上前去,将陈某某殴打,并将劝架的范某某殴打,致使陈某某范某某二人轻微伤。2019年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河南商城上石桥镇十字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乙2019年6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3. 被害人范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6-7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6-7个月,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  斌

        符晨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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