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79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上网追逃。2019年11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乡**村**组**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2016年6月24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4日。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上网追逃。2019年11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在其租借的位于本市**镇**路**号无名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何某某与嫖客赵某甲发生性关系,容留卖淫女陈某甲分别与嫖客赵某乙、陈某乙发生性关系,后被民警查获。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及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三人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分别与卖淫女何某某及陈某甲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
2、证人何某某、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容留其二人在上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并且约定嫖资分成比例以及在上述时间、地点其二人分别与嫖客赵某甲、赵某乙及陈某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将本市奉贤区金汇镇泰日社区**路**号出租给被告人张某甲的事实。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人员何某某、陈某甲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被告人张某乙的劣迹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欣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
2、侦查卷宗2册。
3、补充材料1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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