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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住安徽省无为县**乡**加油站。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5月1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同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住庐江县**镇**社区**加油站。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5月1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同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皖B**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裴石路庐江县白湖镇金湾社区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庐江县公安局交警胡某某、赵某某发现其车牌用广告布遮挡。交警当即用喊话器喊话,要求张某甲停车接受检查。张某甲拒不配合且加速向前行驶,交警遂驾驶警车跟随其后并继续喊话,张某甲未予理会。被告人张某乙为使张某甲逃避处罚,驾驶鲁N**黑色丰田轿车在警车左后侧超越警车,并在警车前方急刹。警车从丰田车右侧驶过继续追赶张某甲驾驶的面包车,张某乙驾车再次从警车左侧超越后急刹,致两车碰撞警车被逼停。交警将张某乙驾驶证等扣押后继续追赶张某甲,在行驶至庐江县龙桥镇缺口大桥路段时,警车超越张某甲面包车并喊话让其停车,张某甲拒绝停车并两次刮蹭警车不让警车超车,后两车行至梅林新村与裴桂路路口北侧处,张某甲被警车截停。皖A**警车被碰撞后,维修费用为人民币4889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全额支付了警车维修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维修发票及清单等;2.证人胡某某、赵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19年7月22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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