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41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乡**村,现住文水县**镇**村**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41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镇**村,现住本村。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2月12日被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不符合入所羁押条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文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在汾阳市**酒厂**街被告人张某乙开的印章门市内让张某乙伪造山东博众广告有限公司(1枚)、山东辉华电器有限公司(1枚)、滨州市阳信永成商贸有限公司(1枚)、山东东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枚)、山东佰嘉恒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1枚)、河北梦安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1枚)、山东川硕电子商贸有限公司(2枚)、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枚)、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1枚)、山东旭诺标牌标识制品有限公司(1枚)、庆云丛硕电子设备有限公司(2枚)、东莞市信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枚)、晋达轮胎橡胶厂(1枚)、长虹轮胎(1枚)、建鹏轮胎橡胶厂(1枚)、浙江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枚)、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枚)、山西远通浩翔轮胎有限公司(1枚)、山东省阳信永川电器有限公司(1枚)、山东庆福电子有限公司(3枚)、德州蒙一商贸有限公司(2枚)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共计26枚,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使用,后被扣押。
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找到晋达轮胎橡胶厂、长虹轮胎、建鹏轮胎橡胶厂、浙江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企业注册信息,山西远通浩翔轮胎有限公司在该系统显示经营异常,山东省阳信永川电器有限公司、德州蒙一商贸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山东庆福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该企业相关印章印文。
其余印章经山西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与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清单等物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合同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相关的辨认笔录;山西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鹏飞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文水县**镇**村**小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297页,指定管辖决定书1份。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激光雕刻机1台,赃物印章26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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