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66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小学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2012年3月9日因赌博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高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乡**村路**组。2013年因吸毒被合肥市新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因吸毒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64********,小学肄业,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96********,高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许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至9月初,被告人许某甲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肥东县众兴乡范岗村养鸡场、联合村圩东组池塘边、联合村宋巷组南边田野、联合村变电站往东小树林、牌坊回族满族乡许井村塘拐组小树林等处开设流动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约1万元。被告人许某乙为该流动赌场望风兼管理参赌人员车辆,为张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从该赌场领取高额工资。2019年9月3日,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在肥东县**坊**乡**村**组小树林将该流动赌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36580元、赌具牌九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赌具牌九、赌资人民币)等物证;3.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4.张某丙、童某甲、张某丁、张某戊、童某乙、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许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许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自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某甲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肥东县众兴乡范岗村养鸡场、联合村圩东组池塘边、牌坊回族满族乡许井村塘拐组小树林等处开设流动赌场,并抽头渔利约1万元,其中被告人许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为该赌场股东,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许某乙为该赌场望风兼管理参赌人员车辆,并从许某甲处领取工资1000余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席庆堂 崔晓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被告人许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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