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73********,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6年1月2日因赌博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 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73********,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富锦市富锦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 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 系黑龙江省富锦市富锦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 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本村村民张某丙(男,62岁)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甲持铁锹与张某乙、梁某某来到张某丙家,双方互相厮打,张某甲与张某乙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丙的胸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丙左胸外伤、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富锦市公安局锦山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张某乙到富锦市公安局锦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证人马某某、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张某乙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张某乙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张某乙在侦查环节开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梁某某、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大业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张某乙现住富锦市**镇**村;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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