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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寻衅滋事、赌博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18〕1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23日被礼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执行拘留,2018年5月4日礼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23日被礼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执行拘留,2018年5月4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23日被礼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执行拘留,2018年5月4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5日被释放。2018年6月8日,礼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丁,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礼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5日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决定取保侯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赌博罪、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兄弟四人倚仗其宗族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乡**村多次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聚众赌博、强占集体土地、随意殴打他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电器经营、服装交易、牲畜交易行业形成一定的控制及影响,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多年来四人在当地形成了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的恶势力。

2006年11月某日,礼县****村村民张某戊、张某己二人到礼县**街道赶集购买电视时,在张某甲所经营的电器铺子内询问价钱后未购买,后到陈某某家的店内购置了两台电视,装至一三轮车内准备回家时被张某甲发现,张某甲遂将二人在陈某某家购买的两台海信牌电视砸坏。

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乙在礼县**镇**村街道徐某某处购买水泥,以每袋水泥运至其家中24元达成购买协议。徐某某将120袋水泥送至张某甲家后,张某乙强行要按每袋23元计算,并称如不同意则全部货款不予支付,徐某某慑于张某乙家族势力,无奈按张某乙所定价位接受货款。

2016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初六)晚,被告人张某甲在该村聂某某经营的**公馆KTV内唱歌喝酒时,以本村白某甲、白某乙没有请他唱歌为由,无故辱骂白某乙、白某甲,并朝白某乙胸部打了几拳,被人拉开后,张某甲在**公馆门口撕扯白某乙,并在前来劝架的任某甲的脸上打了一拳,将任某甲的眼镜打碎。张某甲与白某乙撕扯至张某丙铺子门口,张某甲以自己被打为由,叫来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祁某某等人,张某丙到达现场后将劝架的任某甲、任某乙、白某丙、白某丁打,张某乙持一把斧头到现场,并用拳头朝任某乙脸上击打,张某丁持一钢管到现场,对在现场劝架的人推搡、殴打、辱骂。祁某某到达现场后对杜某甲辱骂,并踢了几脚。在场人白某乙、杜某甲、任某甲、白某戊等人不同程度受伤。

2010至2011年,被告人张某甲自恃其家族势力在当地社会影响大的现状,无视法律法规,多次分别在礼县**乡**村村民王某甲家、**乡**村张某庚家、**乡**村张某辛家等不同地点,组织多人多次以“架锅”的方式赌博,进行放贷,抽底,从中牟利。致使多名参赌人员欠其数万元至十余万元赌债。慑于张某甲家族势力,部分欠债人员或外出打工还债,或贷款还债,或举家外出躲避所欠债务,数年不敢回当地生活。其组织赌博的行为在当地影响极大。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乙依仗其弟兄在**乡的家族势力,将**街道旁**村集体所有的河滩地强行占为己有,并以此为由,自定标准、行规,强行收取**、**等地前来赶集的小摊业主的摊位费、中介费达数万余元;2015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丙倚仗其家族势力,强收河滩地摆摊卖服装的村民的摊位费数千余元。张某乙、张某丙二人非法强行收取费用,在当地影响极为恶劣。

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强行将礼县**乡**村**沟沟口一段公路边空地占为己有,在进行填垫时,礼县**乡**村村民秦某某与张某甲理论时,张某甲纠集张某丙、张某丁对秦某某进行威胁、撕扯、辱骂。

十多年前,礼县**乡**村村民杜某乙在**街上路边卖菜时,张某乙以该地段为其所有为由,不让杜摆摊,并将杜某乙的菜筐踢翻,将杜某乙头上打了几下后撕倒在地,后被在场群众劝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目无国法,多年来相互纠集,单独或共同多次实施多种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雒佩宏

                           2018年9月21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伍张);

2.本案起诉书贰拾叁份;

3.物证:斧头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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