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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廖某甲、钟某甲、黄某甲、廖某乙、钟某乙、黄某乙聚众斗殴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8〕5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台山市**镇**路**号。2018年5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台山市**镇**路**号。2018年5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18年5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09年5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18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10年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18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18年5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廖某甲、钟某甲、黄某甲、廖某乙、钟某乙、黄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因停船问题先后与外来务工人员王某甲、陈某甲发生争吵后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与陈某甲等人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廖某甲、钟某甲、黄某甲、廖某乙、黄某乙、钟某乙等人或经纠集或自发地参与殴打被害人陈某甲、王某乙、陈某乙等人,致陈某甲、王某乙、陈某乙受伤。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甲、王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廖某甲、钟某甲、黄某甲、廖某乙、钟某乙、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王某乙的证人证言。

3、证人黎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丙、杨某甲、林某某、赵某某、侯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赖某某、吴某某、王某戊、张某戊、陈某丁、罗某某、卫某某、杨某乙、张某己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电子数据。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廖某甲、钟某甲、黄某甲、廖某乙、钟某乙、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钟某乙、黄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树兴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甲、钟某甲、黄某甲、廖某乙、钟某乙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居住于台山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91785****。

2、侦查卷宗六册。

3、光盘十二张。

4、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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