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5301974********,苗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文盲,农民,住金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5301978********,苗族,云南省金平县人,文盲,农民,住金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金平县看守所不予收押,2020年5月15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5301999********,苗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金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15时左右,一越南籍男子通过微信“美丽金平”与被告人张某甲联系买卖水牛事宜,并将水牛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张某甲。2020年3月30日上午,张某甲找到被告人张某乙商量合伙从越南购买水牛,商量同意后,张某甲与越南籍男子商谈好以人民币5万元购买6头水牛,在金平县十里村木瓜冲中越边境接水牛,随即张某甲联系了被告人吴某某帮忙拉水牛。2020年3月31日上午,张某甲、张某乙驾乘摩托车从家中前往十里村热水塘吴某某装香蕉的地方,当日晚上天黑以后张某甲、张某甲、吴某某先后赶到金平县十里村木瓜冲冲沟处等候接水牛。2020年4月1日凌晨,三名越南籍男子从越南将6头水牛通过中越边境便道牵至中国境内木瓜冲,以5万元的价格将6头水牛卖给在此等候的张某甲、张某乙,交易成功后,越南籍男子返回越南,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将6头水牛连夜赶回家,三人将6头水牛赶至金平县金水河镇蛮金二级公路179处小路时被民警查获。经称量购买的6头水牛净重1.62吨,经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云辉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641****)。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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