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俞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20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赌博,于2010年7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街道**路**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行政山**自然村**号。被告人俞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8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四百元。被告人俞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逮捕。

被告人马杨平,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4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被告人马杨平曾因赌博,于2010年1月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于2014 年5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6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马杨平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杰,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梁杰曾因赌博,于2015年10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梁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丙曾因赌博,于2015年10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路办事处**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街道**小区**号。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17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曾因赌博,于2015年10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张某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新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甲、马杨平、俞某、李某甲、梁杰、张某丁、邓某某、张某丙、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洪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马杨平、俞某、李某甲、梁杰、张某丁、邓某某、张某丙、陈某某、黄某某、洪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马杨平、俞某、李某甲、梁杰、张某丁、邓某某、张某丙、陈某某、黄某某、洪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0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俞某、马杨平、张某丙、梁杰、邓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洪某某、张某丁、张某甲、李某甲等人在常熟市国服大酒店、常熟市琴川街道环湖村煤厂仓库、常熟市东南街道湖畔现代城等地,多次以麻将“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至11月底,被告人马杨平、张某丙、梁杰、陈某某、邓某某等人合伙,先后多次在常熟市国服大酒店、常熟市琴川街道环湖村煤场仓库等地,组织李某乙、潘某某、刘某某等人以麻将“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10余次,并从中抽头获利10万元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帮助抽取庄风款并从中获取报酬,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参赌人员多次提供赌资9万余元。

2.2017年11月底至2018年2月初,被告人马杨平、俞某等人合伙先后在常熟市国服大酒店、常熟市湖畔现代城一期32 幢201 室等地,组织李某乙、郑某甲、王某某等人以麻将“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30余次,并从中抽头获利30余万元。被告人俞某伙同被告人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参赌人员多次提供赌资2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自己位于常熟市湖畔现代城一期32幢201室的房子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七八次并收取费用3500元。

3.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常熟市国服大酒店开设赌场一次,以麻将“牛牛”的形式组织李某乙、郑某甲、梁杰等人参赌,从该赌场抽头获利1万余元。

4. 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俞某在常熟市国服大酒店,组织李某乙、郑某甲、钱某某等人以麻将“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20余次,并从中抽头获利10余万元。被告人洪某某帮助抽取庄风款并从中获取报酬。被告人张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向参赌人员多次提供赌资1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洪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5月14日、7月8日、9月1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杨平、梁杰、邓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李某乙、郑某甲、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马杨平、俞某、梁杰、张某丙、邓某某、黄某某、洪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张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支付宝、微信流水明细。

二、非法拘禁

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为向被害人李某乙、郑某甲、潘某某、梁杰索取高利贷,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对上述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为向被害人李某乙讨要欠款,伙同被告人张某乙自当日17时许至22时许在其位于常熟市天虹服装城1102 室办公室内非法拘禁李某乙,期间张某乙对李某乙进行殴打。后郑某甲提供担保才允许其将李某乙带离。

2.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为向被害人李某乙讨要欠款,自当日22时许至次日2 时许在上述地点非法拘禁李某乙。后李某乙将临时借来的1 万元还给张某乙,并将一块手表扣押给张某乙后才被允许离开。

3.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为向被害人郑某甲讨要其为李某乙担保的欠款,伙同被告人张某乙等人自当日18 时许至次日凌晨0时许在该处非法拘禁郑某甲。

4.2018 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为向被害人郑某甲讨要其为刘某某担保的欠款,伙同张某乙等人自当日14 时许至凌晨0时在上述地点非法拘禁郑某甲。

5.2018年7月4日至7月6日间,被告人张某甲为向被害人潘某某讨要债务,多次在上述地点非法拘禁潘某某数小时。

6.2018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将潘某某从常熟市国服大酒店强行带至上述地点进行非法拘禁至次日凌晨1 时许,被害人潘某某因无法忍受而自残。

7.2018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为向被害人梁杰讨要其担保的借款,伙同被告人张某乙在上述地点及苏州一宾馆连续非法拘禁梁杰6 天。

被告人张某乙于2019年7月25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等;

2.证人王某某、戴某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郑某甲、潘某某、梁杰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仪录像、调取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杨平、俞某、梁杰、张某丙、邓某某、黄某某、洪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马杨平、梁杰、张某丙、邓某某、黄某某、洪某某、陈某某、张某丁、李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马杨平、梁杰、张某丙、俞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洪某某、陈某某、张某丁、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洪某某、张某丁、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杨平、梁杰、邓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马杨平、梁杰、张某丙、邓某某、黄某某、洪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俞某、马杨平、梁杰、张某丙、邓某某、黄某某、洪某某、陈某某、张某丁、李某甲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