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丙等4人聚众斗殴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汉族,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行政****农民,无党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行政村**组9**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行政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行政村**组,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刘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19日傍晚,被告人张某甲驾车拉载被告人王某某前往环县环城镇城东沟台寻找沈某某未找到。18时许,张某甲约被告人张某丙(其表哥)、刘某某(其侄女婿)、王某某(其朋友)在环县环城镇“霸王烤筋”饭馆吃饭,期间接到沈某某电话,二人为共同认识的王姓女子借款及还款事宜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相约到环县环城镇盘旋路殴斗。张某甲将殴斗的情况告知张某丙、刘某某、王某某,并驾驶一辆白色皮卡车拉载三人携带双节棍、木棒等工具前往盘旋路。沈某某则让其朋友黄银驾驶摩托车将其送往盘旋路,并电话纠集朋友杨某甲等人来到盘旋路。次日凌晨1时许,双方持械在盘旋路移动营业厅门前相互殴斗,殴斗过程中致使李某某颅骨凹陷性骨折(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轻伤二级);致使杨某甲头部开放性伤口,头皮血肿,脑震荡;致使杨某乙额前叶挫裂伤,脑震荡。

另查明,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刘某某、王某某共赔偿李某某76000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谅解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刘某某、王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是首要分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丙、刘某某、王某某是积极参加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张某甲、张某丙、刘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坦白;四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被告人张某丙、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史文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刘某某、王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