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4********,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和平街15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丙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津L****5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静海区沿庄镇流庄村东北角小土路由北向南行驶,被王某某驾驶的津L****7号小型轿车追尾,被告人张某甲继续行驶到流庄村北环公路,后行驶至住处。王某某报警,民警在住处找到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丙为使被告人张某甲逃避法律责任,谎称当天是自己驾车,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带至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7mg/100ml。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张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丙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丹丹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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