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53********,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原廉**村村民主任,住福安市**镇**街**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2001年8月21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汉族,文盲,务1953年**月**日农,住*号。因涉嫌聚众扰乱3522261953********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福安市**镇**村**号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967年**月**日,汉族,文盲,务农,住3522261967********福安市**村**廉**村号。因涉嫌聚福安市**镇**街**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廷财),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2*******,1964年**月**日住3522261964********福安市赛户籍在福安市**镇**村福安市**镇**村**号**号。2018年8月29日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同年9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965年**月**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3522261965********,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寻衅福安市**镇**村**号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诬告陷害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1966年**月**日组织、资助非法聚3522261966********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福安市**镇**村**号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3月26日将本案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1972年**月**日日补充侦查终结。3522021972********2日,福安市委、市政府福安市赛岐镇廉首村锦浦安46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福安市**镇**村梅洋地块选址。该项目经公示、听证等程序后,2018年2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同年5月20日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予《施工许可证》;宁德市环境保护局亦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认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2017年被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项目;2018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重点项目;2019年被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为省重点项目。

2017年初至2018年8月间,身为廉**村村民的被告人张某甲无端认为该项目将破坏该村环境,危害该村今后的生活,遂纠集该村村民被告人张某丙、张某某、高某某、钟某某等人,以软暴力、威胁等手段,组织实施了多次破坏该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9月前,身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张某乙因该项目有可能影响其操作的“东方亮文学馆”项目,便暗中支持上述破坏活动,之福安市**镇**村主任职务,即参与破坏活动的组织、策划。该团伙利用封建迷信、宗祠势力在村中煽惑、鼓动村民反对该项目建设;组织部分村民多次以拦截、辱骂、起哄闹事等形式,阻挠项目现场施工;欺压、迫害支持项目建设的基层组织人员及村民;哄闹、滋扰在任村委议事,使基层组织工作瘫涣;干扰、操纵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意图控制基层政权,从组织上反对项目建设。该团伙还通过拦截福安市委书记下乡工作的车队、到北京非法上访、组织省委巡视组在福安驻地前的非法聚集等形式,施加反对压力。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将村里宫、庙迷信活动的节余廉**村及向部分村民的集资收款等,用于上述活动的费用开支,如支付现场阻工人员的误工费、给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人员发补贴等。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

1.2017年3月,廉**村原支部书记张某乙从江苏常州考察垃圾焚烧发电厂回来后,在赛岐镇政府座谈会上发言表示对廉**村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表示支持的看法,其发言被人录制成视频资料。同月16日,廉**村的妇女聚在该村全福堂里煮饭为观音菩萨庆生,被告人张某丙便将该视频播放给在场的妇女看,并煽动她们去质问张某乙为何要支持在廉**村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当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安排张某甲的面包车搭载被告人高某某与占某某、陈四妹、郑某甲、林某乙等十余名妇女到赛岐镇张某乙家中,对张某乙进行围攻、侮辱、谩骂,导致张某乙高血压病发住院就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乙病例材料、赛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甲、林某甲、张某甲、占某某、林某乙、郑某甲、陈四妹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廉**村张某甲、高张某乙述和辩解。

2.201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廉**满廉**村村里的残疾人张奶奇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持认同的看法,双方发生争吵,期间被廉**村爱琴用伞柄、扫把棍殴打张奶奇的头部、身体等部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丙张某乙张某某、王廉**村人证言;

(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3.张某甲7年3月29日至31日,赛占某某府组织多名郑某甲*林某乙*村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张某乙的环保宣张某乙间,廉**村村民对镇张某乙传人员进行围堵、辱骂,被告人张某某还将工作人员金新华手张某乙法记录仪拍到地上,村民张某丙、张某戊、甲三钟某甲人林某甲,张某甲干占某某陷林某乙。郑某甲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张某乙局提取的病例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丙、张某戊、高某甲、金新廉**村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的光盘等视听资料。

4.2018年5月21日,时任福安市委书记谢再春带领市领导班子成员张某丙镇张某某赛岐镇视察韩赛快速通道廉首大桥项目建设,被告人张某乙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组织二十多名村民举横幅拦截市委廉**村队,其中被告人张某丙跪在路中间,带领村民围廉**村,意图迫使市委书记答应将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从该村移走,严重影响了市委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认定上张某丙的张某戊下高某甲1)福安市委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活动方案、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吴某甲、兰某甲、某陈某某某张某丙清张某戊言高某甲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2017年8月10日,在被告人张某乙授意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某组织了郑某甲、何英玉等村民三十余人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工地采取拦堵、推挤等方式阻挠亿达公司运输设备,经赛岐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耐心劝导后仍不停止,时间长达约2小时。福安市公安局依法对郑某甲、何英玉、张凤容、张某乙容、尤惠芳等5名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拘留期满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某在村口放鞭炮迎接该5名妇女,被告人张某甲还准备了红包给予被拘留人员金钱补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吴某甲判兰某甲书薛某某(2)证人何某某、黄某某、张某乙容、林某乙、林某丙、张凤容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郑某甲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的光盘等视听资料。

6.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底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郑某甲多次组织廉**村、锦浦村的村民刘某某、钟某乙、兰某甲等人到垃圾焚烧发电厂工地以破坏设备、拦截施工人员等方式阻挠施工,并以每次50元的金额给参与阻工人员发放补贴,其中锦浦村至2017年底共计发放阻工补贴6640元,从而使该项目进度滞后,给该项目造成严重损失何某某事黄某某:

201林某乙月林某丙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指使村民破坏施工钻探设备,其中导致勘探抽水机被破坏一台,维修费300元,两台钻机停工两天误工费用2400元。

同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组织村民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施工现场阻挠钻探施工,三台钻探机停工一天误工费用1800廉**村同年12月1日刘某某,钟某乙(兰某甲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钻探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组织村民上山到钻探现场进行阻挠、谩骂。12月3日上午,廉**村妇女到现场阻挠施工,在施工人员启动抽水机时,村民多次将抽水机关闭,阻止机器运行。12月5日,廉**村老人到现场阻工。因钻探工作不断有人阻挠,钻探工人不敢继续作业,造成停工20天。

同月11日,福安市(赛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开始林地清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多次组织村民到现场进行阻工,致使原计划7天完成的梅洋地块清表作业延长至13天,造成林业清表直接经济损失44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祠堂账目两本、收付款账目一本、账本三本等物证;

(2)福安赛岐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出具的廉**村明、福安市赛岐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锦浦村村委账簿等书证;

(3)证人、廉**村刘某某、卓某甲、谢某甲、钟某丙、兰某甲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的光盘等视听资料。

7.2018年5月底,被告人张某乙出资5000元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以反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廉**村建设以及福安市政府破坏生态为由,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央电视台等地以举牌、拉横幅的方式非法上访,被告人张某丙按被告人张某乙的指示将他们在天安门前举牌拍摄的照片发送给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乙将照片上传到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内,造成钟某乙响刘某某定卓某甲实谢某甲如钟某丙(兰某甲安市公安局提取的信访材料及答复件、郑某乙手机中提取到一张截屏照片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钟某某、郑利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安市公安局提取于张某乙手机的电视廉**村

8.2017年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在村里散布反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言论,并称该项目存在污染,对子孙后代不利,煽动村民阻扰廉**村两委会议及村务工作开展,造成张奶奇、钟廷金等6户村民低保无法申报保障,民生基础项目无法落实推进;土地确权工作严重滞后,因此赛岐镇党委、政府郑某乙通报批评、问责;廉**村2018年美丽谢某乙建设项目全面停滞。其中:2017年4月27日,廉**村两委召开会议准备商议村庄规划、河道治理、精准扶贫、快速通道征地等议题,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的煽动下,村民张某辛冲击会场,辱骂村干部,导致会议无法进行。同年8月1日,廉**村委准备召开妇女代表大会,被廉**村爱琴因认为参加该会议就是支持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开会前在路上拦截妇女代表,不让其参加会议,后又到会场里辱骂参会代表,致使妇女代表们因害怕纷纷离场,导致会议无法进廉**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赛岐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廉**村福安市**镇**村妇女联合会出具的证明、督查通报等书证;

(2)证人张某己灼、张某庚、丁、张某辛张某辛、郑某乙、钟某丁等人证言;

(廉**村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9.2018年6月廉**村党支部支委换届选举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密谋拟定党支部支委候选人名单,大肆宣传造势,意图让他们选定的人员当选。6月12日,赛岐镇廉**村支部举行“两推一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等福安市**镇**村郑某乙,指使郑利龙拦截党员和群众代表,要求不张某己乙;张某庚在林某丁间张某辛人郑某乙、钟某丁闯入会场内,把事先制作的诬告郑某乙的材料给参会人员传看,导致郑某次廉**村选举中落选。7月7日党支部支委正式换届选举,因担心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再来会场闹事,经赛岐镇政府决定将选举现场设在赛岐镇政府六楼廉**村,郑某乙才当选为支部书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郑某乙中共福安市赛岐镇委员会文件等书证;

(2)郑某乙卓某乙、张某辛、郑某乙、张某壬、吴郑某乙高某乙、郑贤光等人证言;郑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供述和辩解。

10.2018年7月至8月赛岐镇廉**村村委换届选举期间,被告人张某乙组织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等人在郑某乙嘉电机厂内多次密谋操纵村委换届的选举,欲将被告人张某甲选为村民主任,将缪景朋选为村民副主任。操纵后卓某乙人张某辛、郑某乙及张某壬、吴某乙、高某乙等人分别选上生产队长或村民代表,进而将被告人张某甲推选上村民主任第一候选人的位置,赛岐镇政廉**村选举异常后,推迟了该村选举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赛岐镇委员会、赛岐镇人民政府关于廉**村宗族黑恶势力问题的情况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癸、卓某乙、吴某乙、缪景朋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组织非法聚集

2018年6月至7月福建省委巡视组在福安巡视期间,在被告人张某乙指使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等人多次组织廉**浦廉**村、锦浦安自然村的村民到巡视组驻地福安市会展酒店张某癸福卓某乙府吴某乙地非法聚集,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钟某某组织锦浦安的村民穿着畲族服饰到上述地点非法聚集、组织闹访,并拉横幅非法游行示威,严重扰乱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秩序和会展酒店正常营业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201廉**村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钟某某组织三十余名村民到福安市会展酒店门口闹访、围堵。

2、同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钟某某组织村民四五十人,到福安市会展酒店拉横幅闹事,相关部门耐心劝解后,依然继续闹访。

3、同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钟某某再次组织四十余名村民在福安市政府门口非法聚集,后非法游行、示威至省委巡视组驻地会展酒店拉横幅闹事,辱骂执法人员,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堵塞交通。

4、7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某、钟某某再次组织村民二十余人到福安市会展酒店门前非法聚集,拉横幅闹事,然后非法游行至市政府门口举横幅示威,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因现场人员不听劝阻,拒绝配合离开,经警告无效后福安市公安局巡特警反恐大队使用辣椒水进行驱散,并将横幅进行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横幅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巡特警反恐大队出具的出警经过、城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福安市信访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钟某丁、谢某乙、雷某某、钟某丙、兰某乙、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某、钟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沿途公安刘某某频钟某丁视谢某乙。雷某某诬钟某丙

兰某乙廉**村党支部书记郑某乙支持该项目建设,2018年3、4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和张树、张某己惠等人利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机,在**村世纪新城的一间办公室内密谋策划,组织捏造了郑某乙系廉**村黑的材料,郑某乙村民之前因其他事项的签名,以联名举报的方式将举报信寄往中央扫黑办,意图使某张某己乙受到法律追究。2018年6月1日、9月2日,被**村、张某丙、张某某等人炮制的郑某乙系村霸郑某乙情况被作为线索交办职能部门核查。经依法认真核查,确定郑某乙没有犯罪嫌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郑某乙:

1、举报信、《关于中央督导组交办关于群众反映郑某乙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核查郑某乙况的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庚、张某乙、高郑某乙高某丁、高春华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安市公安郑某乙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沿途公安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张某庚院张某乙被高某丙盈高某丁华纠集被告人张某丙、张某某、钟某某、高某某结成恶势力,以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在二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以寻衅滋事罪、组织非法聚集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在二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以寻衅滋事罪、组织非法聚集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二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应以组织非法聚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平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2019年5月24日53页_;

3、随案移送涉案账本及横幅两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