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50********,汉族,小学毕业,中共党员,河南****有限公司股东,住渑池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于2019年4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于2019年4月1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串通投标于2019年5月24日渑池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6月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2016年12月16日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于2019年04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于2019年5月17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0********,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于2019年04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于2019年5月17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7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19年04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5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89********,汉族,大专毕业,河南******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渑池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19年04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5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被告人张某乙、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15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获取提前建设渑池县**乡**村易地搬迁项目扶贫房工程,并违规将该项目东区建设转包给被告人崔某甲,为了合法取得该项目的承建权,被告人张某甲又通过他人以串通投标的方式,使自己使用的渑池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被告人崔某乙在没有监理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安排无监理资质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崔某乙等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张某甲、崔某甲不按相关规定施工,造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使渑池县**乡**村易地搬迁工程扶贫房房屋质量问题被中央电视台2台进行曝光,并被各大媒体进行转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我国扶贫高度重视,出台大量相关政策进行扶贫,渑池县委政府呕心沥血,在扶贫工作中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成绩,因张某甲等人工程质量问题,致使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的扶贫工作在全国造成了严重恶劣的影响,抹黑了党委政府形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经鉴定,个别工程构件布置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中较为普遍的存在以下工程质量缺陷:1)部分墙体门、窗洞口角部以及混凝土圈梁与砖墙交接处有开裂现象;2)部分房屋地面存在局部开裂现象,裂缝的产生主要与回填土不密实及采用非配筋的素混凝土地面有关3)部分房屋周边散水存在开裂现象,靠外墙位置未设置伸缩缝或伸缩缝处理不良。但砂浆强度推定值均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M7.5的要求。检测的房屋整体垂直度均不满足验收规范要求,房屋整体垂直度偏差较大的主要原因可能与施工质量控制不严,墙体施工偏差较大有关。
**村易地搬迁项目维修总计费用1006458.5元。
二、串通投标罪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为了使其使用的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能合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建渑池县**乡**村易地搬迁项目的扶贫房建设,伙同被告人张某乙、李某某提前预谋后,与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渑池县****有限公司四家公司串通好承诺每家公司给2000元好处费,让上述四家公司在渑池县**乡政府依法对该搬迁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参与陪标,后张某甲指使张某乙、李某某按照其提出的工程价格要求制作五家公司的招投标资料,并帮上述四家公司垫付招投标保证金后,将五家公司的招投标资料提供给渑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过程中,该五家公司相互配合,最终使张某甲使用的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合法取得了**村易地搬迁项目的建设资格,后张某甲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致使工程质量出现重大事故。2019年4月10日,中央电视台对**村易地搬迁项目的建筑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了曝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崔某甲、崔某乙、张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崔某甲、崔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巨峰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崔某甲、崔某乙、张某乙、李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