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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寿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7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胖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奉节县**镇**村**号。2009年9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10年8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8月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奉节县**镇**村**号。2009年11月25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拾伍日;2012年7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金龙娃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奉节县**镇**村**号。2010年2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拾叁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远明,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奉节县**村**号。2015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月2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奉节县**镇**村**号。2009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黄岩区**街道**村**号。2009年1月16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并收缴赌资叁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奉节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寿某某、陈某某、邹远明、彭某甲、张某乙、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七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陆续在黄岩区**街道**村张某乙的棋牌室、黄岩区**街道**村苏某某的棋牌室、黄岩区**街道**村寿某某的棋牌室、黄岩区**街道**村内环线下桥洞里、黄岩区**街道**路项某甲(另案处理)的棋牌室等地,招揽蔡某某、蒋某某、张某丙、卢某某、王某某、彭某乙、汤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多人以“两张”形式进行赌博十二日以上,平均每日抽头渔利人民币2700余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开设赌场期间共从中抽头渔利33000余元。

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赌场抽头并提供资金周转;被告人寿某某提供赌博场所二日,另帮助管理赌场、参与抽头五日以上,个人非法获利45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帮助赌场贩卖香烟、参与抽头等六日以上,个人非法获利1400余元;被告人邹远明帮助赌场望风及打杂四日以上,个人非法获利500余元;被告人张某乙提供赌博场所并贩卖香烟二日,个人非法获利1200余元;被告人苏某某提供赌博场所二日,个人非法获利200余元;被告人彭某甲帮助赌场搬运桌椅等二日;另有郑某某、代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参与该赌场。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寿某某、邹远明、彭某甲、苏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余四人未如实供述。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乙到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户口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蒋某某、张某丙、卢某某、王某某、彭某乙、汤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项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寿某某、陈某某、邹远明、彭某甲、张某乙、苏某某及另案处理同案犯郑某某、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寿某某、陈某某、邹远明、彭某甲、张某乙、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寿某某、陈某某、邹远明、彭某甲、张某乙、苏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上述七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寿某某、陈某某、邹远明、彭某甲、张某乙、苏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寿某某、陈某某、邹远明、彭某甲、张某乙、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邹远明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茹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寿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电话:133********)、邹远明(电话:139********)、彭某甲(电话:181********)、张某乙(电话:158********)、苏某某(电话:188********)均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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