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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孙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7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梁山县**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3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7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山东省梁山县**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济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7日,刘某某(另案处理)以济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的名义与青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以235万元的价格销售10辆北奔牌自卸车,后刘某某以提供的自卸车由320马力变为336马力为由,要求每辆加价0.9万元,济南**公司与青州**公司变更合同实际交易价格为244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某从包头市**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购入货箱车,后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等人经购买零配件加装车辆中后桥、增改发动机马力、更改发动机钢印号和车辆大架号,并伪造北奔整车铭牌、潍柴发动机铭牌、法士特变速器铭牌等多种铭牌后假冒北奔品牌的自卸车销售给青州**公司。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在自家汽修厂负责增加、改装车辆的中桥、后桥;被告人孙某某在梁山东旭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负责车辆增改的日常管理、验车、车辆送至港口等;被告人张某乙负责采购、定制北奔铭牌。车辆改装完成后,刘某某雇佣司机将10辆假冒北奔品牌的车辆开至天津港并出口至几内亚,青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款及2万运费支付给济南**公司。

经现场勘验、商标权利人鉴别,涉案10辆北奔自卸车的技术结构与车载重要零部件配置,与北奔公司“北奔2534k/6*4自卸车”的设计和制造技术标准存在多处不符,系拼装车,系假冒北奔公司北奔注册商标的车辆。

2019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乙被民警传唤至山东省梁山县杏花村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山东省梁山县工人路45号环球加油站门口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10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山东省梁山县金都花园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北奔品牌车辆发动机铭牌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单、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汽车销售合同复印件、《关于对宁波昆仑矿业有限公司十辆北奔自卸车的鉴定意见》等;

3.证人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及另案处理同案犯王某某、刘某某、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继根

检察官助理 刘玖静

2020年9月24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卷、案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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