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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孙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64********,汉族,文盲,山东省邹城市人,农民,住邹城市**镇**村**号。1987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1999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邹城市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月4号因犯盗窃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24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丁存),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邹城市人,农民,住邹城市**镇**村**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4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窜至平邑县**镇、白彦镇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车、摩托车,涉案价值14661元。具体分述如下:

⒈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平邑县**镇**村盗窃张某某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722元。

⒉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平邑县**镇**村张某乙家中,盗窃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343元。

⒊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平邑县**镇**村盗窃彭某某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1333元。

⒋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平邑县**镇**村盗窃燕某某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2263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13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甲盗窃的建设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53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1月6日

附:

⒈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邹城市。

⒉侦查卷一册。

⒊量刑建议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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