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捕前住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路**条**小区**栋**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8年9月26日被该局网上追逃,2019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日至3日,在邯郸市复兴区**大街**投资有限公司内,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预谋后,利用租赁的房屋,组织开设“**”赌场,由聂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负责发牌、兑码,黄某甲、黄某乙(均另案处理)分别负责记账、配码。2013年9月3日17时许公安机关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参与赌博人员杨某某、吕某某、谢某某、张某乙、董某某,查获赌资50700元。
2019年6月18日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鉴于张某甲、孙某某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爱民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孙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路**条**小区**栋**号。
2、证据材料和全部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