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姚某某等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9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组。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镇**村**楼。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镇**村**号。

以上3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姚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23日起,被告人张某甲、姚某某携带剪刀多次在本市**镇辖区内盗窃电动车。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张某甲、姚某某所卖的电动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向张某甲两人收购,后又指使张某甲、姚某某两人盗窃电动车并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3日3时许, 被告人张某甲、姚某某窜至**镇**公寓楼下,将被害人郭某某、李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品牌、型号不详,自报约价值600元)、一辆新国标牌电动车(自报约价值1000元)盗走。得手后,张某甲、姚某某两人将该两辆电动车以每台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李某甲。破案后,未能缴获涉案两辆电动车。

2、2020年3月24日3时许, 被告人张某甲、姚某某窜至**镇**公寓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电动车(品牌、型号不详,自报约价值500元)盗走。得手后,张某甲、姚某某两人将该辆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李某甲。破案后,未能缴获涉案电动车。

3、2020年3月25日3时许, 被告人张某甲、姚某某窜至**镇**公寓楼下,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品牌、型号不详,自报约价值500元)盗走。得手后,张某甲、姚某某两人将该辆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李某甲。破案后,未能缴获涉案电动车。

4、2020年3月28日3时许, 被告人张某甲、姚某某窜至**镇**巷**号楼下,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赛兔牌电动车(自报约价值1000元)盗走。得手后,张某甲、姚某某两人将该辆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李某甲。破案后,未能缴获涉案电动车。

5、2020年3月30日3时许, 被告人张某甲、姚某某窜至**镇**网吧门口,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比德文牌电动车(价值1448.33元)盗走。得手后,张某甲、姚某某两人将该辆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李某甲。破案后,已将缴获的涉案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6、2020年4月1日0时许, 被告人张某甲、姚某某窜至**镇**路**公寓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极酷牌电动车(价值2869.79元,车上有“饿了么”送餐箱等约价值510元的财物)盗走。得手后,张某甲、姚某某两人将该辆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李某甲。破案后,已将缴获的涉案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7、2020年4月2日4时许, 被告人张某甲、姚某某窜至**镇**巷**号楼下,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4293.75元)盗走。得手后,张某甲、姚某某两人将该辆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李某甲。破案后,已将缴获的涉案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4月2日17时许在**镇**酒店**房将被告人张某甲、姚某某抓获,于2020年4月3日12时许在**镇**寨**工业区**号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并在李某甲处缴获5辆电动车。目前仍有两辆电动车(共价值1680元)因未核实被害人而未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何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甲等3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姚某某、李某甲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张某甲等三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十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