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广元市剑阁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颜某某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经营的普安镇交通路野火茶楼转让给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唐某某共同经营,二被告人各出资10000元。
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联系许某某、李某甲、唐某乙、蒲某某到野火茶楼赌博,被告人唐某某联系李某乙、唐某乙到野火茶楼赌博。当晚20时许,张某甲、唐某某组织徐某某、许某某、李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岳某某、张某丙、李某乙、蒲某某、唐某甲、张某丁,在茶楼雅4包间内,以纸质扑克打“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庄家最小下注500元,最大下注2000元,闲家最小下注100元,最高不超过庄家下注金额。庄家每满3把剩余800元以上,或者庄家下庄时赢钱,或者庄家赔给闲家的钱超过600元,由张某甲抽头100元。当晚,被告人张某甲抽头共计1200元。当晚22时许,剑阁县普安派出所民警突击检查,现场查获麻将机上无人认领赌资4100元,扣押张某甲赌资16500元、唐某某赌资4100元、何某某赌资600元、张某丙赌资12000元、张某丁赌资15300元、唐某乙赌资10300元、蒲某某赌资3300元、岳某某赌资5800、张某乙赌资5200,共计扣押赌资7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772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二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互为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0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升礼
检察官助理:胡莲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现住广元市剑阁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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