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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周某某等7人赌博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99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飞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川区**里**栋**单元**号,2014年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8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处以罚款三百元的处罚;2015年5月14日,吸食毒品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6年11月30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聚众赌博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依法刑事拘留,5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转为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月15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处以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千元的处罚;2020年6月17日又因涉嫌赌博罪,被金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金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瓜皮,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川区**里**栋**单元**号,1990年l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1年3月22日刑满释放;1993年5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被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994年2月2日,因犯伤害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01年7月11日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2020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7日又因涉嫌赌博罪,被金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金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马达,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住金川区22区5栋3口6楼右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金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金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川区**里**栋**单元**号,1993年9月12日,因犯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199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3年l1月刑满释放;2015年12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山丹县公安局作出社区戒毒三年的决定;2019年11月25日因吸食毒品、故意伤害被金川分局合并执行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2020年6月17日又因涉嫌赌博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金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大宝,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景泰县**镇**南路**巷**号,2012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2月因妨害公务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4月19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17日又因涉嫌赌博罪,被金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金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住金川区**里**栋**单元**室,2010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月29日因赌博被永昌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处罚;2020年6月17日又因涉嫌赌博罪,被金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住金川区**路**栋**口**楼**室,2020年6月17日又因涉嫌赌博罪,被金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得知张某甲要在金昌市区附近找偏僻的地方赌博,便以每月3000元租金承租了金昌公墓附近曹某某的**养殖有限公司院内的一间平房。2020年6月15日中午,张某甲、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人在金川区羊肉街壹号庭院吃饭时,张某甲给马某某打电话落实赌场的相关事宜,马某某按照张某甲的要求提供了房子,准备了桌椅、板凳,并找了两个“哨兵”,并答应“哨兵”李某某和张某乙来了有钱挣,李某某和张某乙来到**养殖有限公司后,马某某安排他俩“房子里面的人让干啥就帮着干啥”,并将院门上的钥匙交给李某某,让其看好大门,让张某乙到路上看着点。当天下午张某甲叫的王某某,周某某叫的罗某某等共34个人陆续到达**养殖有限公司,去前周某某还给张某甲提供了10000元的赌资,18时左右开始赌博,赌场上张某甲负责摇骰子,周某某在场上卖“点子”,王某某和罗某某轮流“坐庄”,就在罗某某“坐庄”十几分钟后,约19时许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4人,扣押赌博工具桌子2张、台布1张、登椅20个、点钞机1台、碗子10个、骰子51个。缴获赌资145841元,其中罗某某处扣押21100元,王某某处扣押19800元,赌博桌子上下扣押7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前科资料;4、到案经过;5、情况说明;6、扣押清单26份(赌资、赌具);7、现场照片7份;8、图片说明6份;9、27个参赌人员的证言;10、被告人的供述;11、辨认笔录36份;12、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从宝

                                   检察官助理 汉  虹

 

                                20201022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现羁押在金川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7册、光盘1张、讯问笔录7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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