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街**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底,被告人张某甲从何某某处接手“金集吃喝玩乐群”,后改名为“1块1分比鸡群”,并自任群主。从2017年6月1日起,被告人张某甲以该微信群为平台,供群内人员利用“彩虹棋牌”软件以“比鸡”的方式进行赌博。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帮助参赌人员结算输赢,负责群内人员的管理,并通过向参赌人员出售进入赌博虚拟房间必须具备的“钻石”的方式,从中非法牟利。2017年6月3日17时20分,被告人葛某某与张某甲合伙共同经营该赌博群。2017年6月13日,葛某某退出合伙,由被告人周某某与张某甲合伙共同经营该赌博群。2017年6月21日,张某甲退出合伙,由周某某单独经营。截止2017年6月22日案发,三被告人单独或者共同利用微信群供群内的玩家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均达20人以上。其间,张某甲非法获利2400余元;周某某非法获利1400元;葛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葛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退赃票据、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唐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设立网上赌博场所提供给他人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葛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兰先
检察官助理 王 婷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其住所候审;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街**号其住所候审;被告人葛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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