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街**号楼**门**号。2017年3月30日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9年5月14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园**里**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路**园**号。2003年9月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2月2日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5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6日、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6日、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王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张某乙存在经济纠纷,2017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孙某某(已判刑)、董某某(已判刑)、席某某(另案处理),以要账为由将张某乙带至天津市北辰区碧泉国际商务会馆五楼222房间,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2017年1月11日21时许,经张某乙的妻子报警后,张某乙被民警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连某某、马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秉怡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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