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2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2010年10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茶陵县**乡**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均于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0日经我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夫妇共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三楼棋牌室开设二八杠赌场数十场,累计获利人民币数万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曾如实供述后翻供,被告人吴某某未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钱某某、苏某某、邢某某、祝某某、顾某甲、康某某、杨某某、唐某某、顾某乙、沈某甲、李某某、陆某某、某某某、徐某某、沈某乙、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分别证实其在上述场所赌博及上述场所的经营情况。
3. 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民警尹某某的陈述,证实对涉案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扣押赌博用具、抓获涉案人员的情况。
4.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述参赌人员钱某某等十六人因在涉案场所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 相关微信****,分别证实参赌人员康某某等九人与被告人吴某某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6. 案发、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7. 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的身份情况。
8.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迎
检察官助理秦彤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 《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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