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5********,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现住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江苏省海安市**镇**路**号,个体养殖。被告人吕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吕某甲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8********,汉族,小学肄业,驾驶员,现住兴化市**镇**村**家**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现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乙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17日被大丰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张某乙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1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现住江苏省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吕某甲、冯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10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伙同被告人吕某甲、冯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在兴化市**镇、盐城市大丰区**镇以现金“兑奖券”免费领取奖品,后退还现金的方式,实施诈骗3起,骗得现金人民币共计162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参与3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6200元;被告人吕某甲、李某某参与2起,诈骗金额共计 9000元。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吕某甲、冯某某、张某乙、李某某至兴化市**镇**村实施诈骗,骗得现金人民币3200元。
2.2016年11月底,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张某乙至盐城市大丰区**镇实施诈骗,骗得现金人民币7200元。
3.2016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吕某甲、冯某某、张某乙、李某某至兴化市**镇**村实施诈骗,骗得现金人民币5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还41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6200元,其中被告人张健退还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吕某甲、冯某某各退还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账单、收条、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刘某某、张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吕某甲、冯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冯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吕某甲、冯某某、张某乙、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乙、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冯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莉
检察官助理:陈洁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甲、冯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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