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叶某某、张某乙、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互联网结识一名网名为“阳某某”(另案处理)的人员,双方约定由张某甲为其“吸粉”,即四处拨打电话,谎称自己是“**金融贷款有限公司”的客服,公司可提供2000元至50000元的贷款额度,诱使对方添加指定的QQ号为好友,由其他人员对受骗者实施诈骗,每添加成功一人即可获利25元。之后,张某甲邀约被告人叶某某、张某乙、钟某某,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房为窝点,通过手机拨打大量的电话给目标客户,并用固定的话术吸引对方添加“阳某某”指定的QQ号,所得收益由“阳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张某甲,四名被告人平分收益。
2020年5月29日,被害人孙某某接到被告人叶某某的电话后,添加了号码为7657*****的QQ号,被对方以加入会员方能提取贷款、缴纳担保金等各种理由骗取了10798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名下移动号码15992******,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拨打异地陌生机主电话实施诈骗前期工作1761次;被告人张某乙名下移动号码13480******,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拨打异地陌生机主电话246次;被告人张某乙名下18822******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拨打电话2720次,总计2966次。被告人叶某某名下1368******,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拨打陌生机主电话120次,其中被害人孙某某被骗10798元。被告人叶某某名下18312******,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拨打异地电话71次,总拨打诈骗电话191次。被告人钟某某名下18822******,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拨打异地陌生电话2250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手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叶某某、张某乙、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叶某某、张某乙、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叶某某、张某乙、钟某某利用拨打电话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叶某某、张某乙、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加子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叶某某、张某乙、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随案移送物证作案工具手机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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