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号。2017年7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包某甲,曾用名包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2010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包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陈某某、张某乙、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江某某承租被害人谢某某位于广州市萝岗区的广州市**公寓,并以被害人谢某某口头承诺给予一个月租金100万元介绍费为由,多次向被害人谢某某追讨未果。同年12月中旬,陈某某、张某乙、古某某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共同委托骆某某(另案起诉)向被害人谢某某追收上述介绍费,约定追收成功提成50%给骆某某作为报酬,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
2017年12月22日晚上7时许,骆某某带被告人包某甲与赵某某等人(均另处理)跟踪被害人谢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德怡大桥大四喜饭店,并通知陈某某、张某乙到场。被告人包某甲与骆某某、赵某某等人用拳头殴打、持电棍威胁,强行将被害人谢某某、沙某某押上陈某某驾驶的汽车,骆某某等人驾车同行。当晚8时许,骆某某、陈某某、张某乙与古某某汇合后,挟持被害人谢某某、沙某某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西村上河坊被告人张某甲经营的夜猫烧烤档。骆某某等人将被害人谢某某、沙某某带至烧烤档内,陈某某、张某乙、古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谢某某进行谈判,要求被害人谢某某给付100万元介绍费或写下欠条,但遭被害人谢某某拒绝。期间,被害人谢某某、沙某某的员工王某甲、廖某某、龙某某、王某乙、田某某得知两被害人被挟持后陆续到场。王某甲等人拟解救被害人谢某某、沙某某离开,骆某某等人不让其离开,被告人包某甲与骆某某、赵某某等十余人持刀棍、啤酒瓶等工具追砍被害人沙某某、王某甲、廖某某等人致其受伤。
其后,陈某某、古某某等人再次挟持被害人谢某某离场,途中古某某等人因故先后下车离开。被害人谢某某为抓捕陈某某等人,主动提出继续谈判,陈某某将其带至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城市花园鸡煲蟹大排档,并联系古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陆续到场,后被接报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
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街**花园**座**梯**房内被抓获;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包某甲在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沙某某、王某甲、廖某某均受外界机械性暴力损伤,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王某甲、廖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包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君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包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补充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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