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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刘迎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里**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区**里**号楼**单元**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叶娟、姚大利,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迎新,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村,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韩宝强,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迎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间,张某乙(刑拘在逃)、胡某某、刘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人传人、聚餐开会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VClub理财项目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到期返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所吸款项用于向部分投资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向投资介绍人支付佣金、向员工支付工资等。

2014年2月经胡某某介绍,被告人张某甲试着进行第一次投资VClub理财产品,获得收益后于2014年5月在河北省保定市**大街**财富中心租赁房屋,正式成立保定市报单中心,向公众推介VClub理财平台及**公司的相关理财产品,并向投资人提供其本人的农业银行账户吸纳投资款,后将上述投资款汇总后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转至**公司指定账户。被告人张某甲按照所吸纳投资款总金额的2%获取佣金。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投案自首被临时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提出转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羁押。经审计,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32066692.5元,获取佣金数额为583101.53元。

2014年1月经胡某某介绍,被告人刘迎新为牟取佣金,于2014年1月在天津市**区**国道旁**饭店成立了天津市**区报单中心,推介VClub理财平台及**公司的相关理财产品,并向投资人提供其本人及晏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吸纳投资款,后被告人刘迎新将上述投资款汇总后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转至**公司指定账户。被告人刘迎新按照所吸纳投资款总金额的2%获取佣金。后被告人刘迎新被抓获。经审计,被告人刘迎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27442101元,获取佣金数额为544885.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投资协议、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等笔录。

4.被告人张某甲、刘迎新的供述与辩解。

5.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迎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迎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迎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迎新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力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刘迎新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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