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5月19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20年8月19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5月19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20年8月19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9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20年8月19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
被告人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10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18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20年8月19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
被告人傅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9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20年8月19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7月17日以被告人揭某甲、2020年9月24日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曾某某、傅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5日本院决定两案并案审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六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日补查重报。六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的一天,刘某乙(在逃)叫被告人张某甲收买他人银行卡卖给境外赌博网站赚钱,刘承诺每张银行卡每月支付给张600元至1500元报酬,并让张某甲多发展下线,张同意。自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张某甲先后发展赵某某(在逃)和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为下线,任某某发展被告人揭某甲、傅某甲为下线负责收买他人银行卡,张某甲按每张银行卡每月支付给任某某、刘某甲、揭某甲500元至900元报酬,张某甲将收买的银行卡交给刘某乙后,刘将银行卡提供给境外赌博网站用于资金支付结算。期间,刘某乙雇请被告人曾某某负责为张某甲、任某某、刘某甲、揭某甲、傅某甲等人收取、传递、核对银行卡等事项。
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收买被告人刘某甲、任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等人银行卡170张,后出售给刘某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从中获利20余万元。
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先后收买童某某、江某某、任某某、傅某乙等人银行卡41张,后出售给刘某丙(在逃)、赵某某等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从中获利10万余元。
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先后收买被告人揭某甲、傅某甲与丁某甲、丁某乙、时某某等人银行卡150张,并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等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从中获利10万余元。
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揭某甲先后收买王某甲、邓某某、杨某某、揭某乙等人银行卡109张,后出售给张某甲、任某某、刘某甲等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从中获利20余万元。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刘某乙出钱雇请被告人曾某某负责为张某甲、任某某、刘某甲、揭某甲、傅某甲等人收取、传递、核对银行卡等事项。曾某某收买万某某、赵某乙、何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银行卡31张,后出售给刘某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获利7万余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傅某甲先后收买李某某、何某某、邹某某等人银行卡7张,后出售给任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从中获利2万余元。
2020年2月,南漳县城关镇李家院村村民王某某(已判刑)用诈骗获取的钱款参与“爵士娱乐”、“皇庭国际”等网站赌博,并将赌资汇入任某某、某某甲、曾某某等人出售给赌博网站的银行卡进行赌资支付结算。2月21日王某某向南漳县公安局投案,此案告发。经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电子数据勘验、调查后认定:“爵士娱乐”、“皇庭国际”等网站有“棋牌”、“彩票”等线上博彩方式,为网络赌博类APP和赌博网站。经湖北弘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江某某、丁某乙、时某某、王某甲、赵某乙、万某某、傅某乙、刘某甲、揭某甲、曾某某、傅某甲等77人的银行卡用于绑定赌博网站进行收入和支出交易结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查询记录、微信和短信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童某某、江某某、丁某甲、丁某乙、时某某、王某甲、邓某某、万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电子数据勘验报告、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5.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揭某甲、曾某某、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2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揭某甲、曾某某、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揭某甲、曾某某、傅某甲等人明知是赌博网站使用,仍将其本人和收买他人的银行卡出售给赌博网站用于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文临
检察官助理 李 迎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傅某甲现被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揭某甲现被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十四册、光盘二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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