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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刘某甲、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3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乡**村**组**。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6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曲沃县**乡**村**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1127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南寒圣都9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镇**村**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 、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在太原市迎某某**巷内,因行路问题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口角 ,后三被告人对张某乙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张某乙鼻部、上颌骨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双侧鼻骨、鼻中隔及左侧上颌骨骼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强

检察官助理:王剑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乙现临

视居住。张某甲电话:1552579****,刘某甲电话:1593571****,刘某乙电话:137538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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