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石家庄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期间,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解决公司高碑店市项目资金问题,由财务总监李某某提出,由公司员工找人借用身份证并由公司伪造购房合同,然后由公司以借用的身份证和伪造的购房合同在银行骗取贷款,用于高碑店市项目资金周转,并给予员工奖励。被告人张某甲找39人,骗取贷款10671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找17人,骗取贷款43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资料;银行提供的乾荣小区购房贷款明细;河北正源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朱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李学莉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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