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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刘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邵某市********号,住邵某市******楼的租房。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7年7月19日、2017年11月24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二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邵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邵某市****村第****号,住邵某市****超市**楼的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邵某市**街道办事处******号,住邵某市****号的租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25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邵某市**街道办事处******号,住邵某市****号的租房。因赌博的行为,于2013年1月11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于2011年12月16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邵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邵某市********号,住邵某市**酒店对面的租房。因吸食毒品,先后于2015年10月25日、2016年3月19日、2019年11月1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丁、赵某某、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4月2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3月12日、5月27日退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6时许,以贩卖为目的的被告人张某丁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100克冰毒,谈妥价格为160元每克;被告人张某丁向被告人李某甲支付了16000元的毒资。以贩卖为目的欲购300克冰毒的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相约向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购买400克冰毒,谈妥价格为150元每克。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联系购买冰毒400克,谈妥价格145元每克。被告人李某甲驾车搭载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一起来到邵某市城的**酒店的后坪;被告人刘某某到被告人张某甲的租房拿了一点冰毒给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试货”;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认可冰毒的质量后,即将装有人民币6万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某4.5万元、被告人李某甲1.5万元)的黑色手提包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告人张某甲的租房,被告人刘某某从黑色手提包内拿出人民币6万元,数出2000元放入自己口袋,将另外的580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将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400克冰毒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将冰毒放入黑色手提包内。

11月15日18时许,邵某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提着装有400克冰毒正从一楼电梯口走出来的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尔后,民警将正在车上等待接货的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抓获;几分钟后,民警将提着人民币5万元正从一楼电梯口走出来的被告人张某甲抓获。11月16日0时许,在被告人李某甲的帮助下,民警在邵某市**公司的租房将前来接货的被告人张某丁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甲基苯丙胺、黑色塑料袋、黑色手提包、营业执照、白色VIVO手机、5扎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的照片等;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款帐户基本信息查询、个人活期帐户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详单、短信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行驶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李某乙、张某乙、张某丙、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赵某某、张某丁、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的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时的视频、被告人李某甲的手机录音资料、**超市消防通道监控视频、短信联系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赵某某、张某丁、李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亦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张某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丁、李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李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被告人张某丁,有立功表现,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某某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丁、赵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566页,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将邵某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的63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随案移送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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