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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粮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排**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3********,满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粮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甲、王某某(只参与一次)三次在洮南市**镇**村**社树地里将农电所撤旧的12米水泥电线杆砸坏,盗走5根电线杆内钢筋。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人民币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肖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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