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村委**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居委会**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初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伙同赵某甲、蓝某某、张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博罗县**镇**酒店棋牌房和**镇新市场**二楼内开设赌场,由蓝某某、张某乙负责从中抽水获利,张某甲、刘某某、赵某甲负责在赌场放贷,召集梁某甲、梁某乙、游某某等人以扑克牌赌“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分别向参赌人梁某甲、游某某放贷人民币10000元、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在赌场内提供放贷,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张某甲、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黄静怡

2020年6月17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现均已被取保候审,刘某某联系电话:1753036****,保证人赵某乙,联系电话:1503780****;张某甲联系电话:1534636****,保证人赵某丙,联系电话:1589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