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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Z281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现住天台县**街道**村张****号,无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9年9月8日被浙江省天台县看守所临时羁押,2019年9月2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陆如莹,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现住瓮安县建中镇**村**组,**外卖瓮安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6年9月8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于2016年10月14日予以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4日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勇,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现住天台县**街道**村**组**号,无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9年1月10日被浙江省天台县看守所临时羁押,2019年1月1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予以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浩东,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葛某某(已逮捕,另案处理)合谋在都匀开办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都匀市注册登记成立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商贸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通过税务登记后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葛某某等人提供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甲提供开票数据,刘某某操作电脑、票据打印机及金税盘等工具,按照发票金额5%至8%的费用,采用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乙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客户,从而牟取非法利益。2016年5月以后,由于被告人张某甲返回老家养病,公司交由被告人张某乙代管。

一、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上述被告人采用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的方式以贵州****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柳州市柳南区**机械厂、桂林市灵川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84家公司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5份,金额合计123218989.8元,税额合计20947228.32元,价税合计144166218.12元。

二、2016年4、5月,上述被告人采用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的方式以贵州**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金额合计56826422.3元,税额合计9660491.77元,价税合计66486914.07元。贵州**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发票金额5%至8%的费用,向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套改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金额合计56647611.68元,税额合计9630094.06元,价税合计6627770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传唤证、立案决定书、拘留手续、逮捕手续、取保候审手续、户籍证明、贵州**公司的账户的进出账数额、(进项)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贵州**公司开出的销项发票共64份、黔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未作废的销项发票清单、黔南州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已作废的销项发票清单、黔南州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未作废的进项发票清单、黔南州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已作废的进项发票清单、交接清单6份、购物发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认证证明、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发票认证情况和发票申报抵扣情况、贵州**公司、贵州**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图片说明、公司经营范围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甲、韦某乙、唐某某、杨某、刘某、史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供述:同案人李某某、葛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启武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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