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08号
被告人张某甲,外号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街**巷**号,农民。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街**巷**号,农民。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巷**号。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4年3月7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乡**村**组,农民。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4年3月6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住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镇**村**巷**号,农民。因涉嫌犯有倒卖文物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戊,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路**号,农民。因涉嫌犯有倒卖文物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犯有倒卖文物罪,于2014年3月7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8至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西安市长安区转村收旧瓷器时,在长安区大兆街办西曹村“友友”家以4000元购得石雕天禄一个,雇车运回山西省襄汾县南贾镇东牛村自己家中,2011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又把买回的石雕天禄以8000元卖给同村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把石雕天禄拉回自己家中。2011年9月份左右,经被告人张某丁、张某戊、刘某乙帮助和介绍,被告人张某丙从山西省襄汾县南贾镇东牛村刘某甲家里以4万元把石雕天禄买下,运回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辘辘把巷11号自己家里,张某丙付给张某丁、张某戊好处费各1000元,付给刘某乙好处费3000元。2013年4至5月份,被告人武某某转到陕西省三原县城关镇张某丙家见到石雕天禄以后,便以9.5万元买下,用自己五菱面包车运回陕西省蒲城县三合乡武家村四组,藏于其家门房门道东边,武某某多次让买家去看石雕天禄,想卖出牟利,因要价过高,未能成交。
破案后被倒卖的石雕天禄已追回,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追回的石雕天禄为二级文物,原系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庞留井村东明代秦惠王朱公锡墓2010年被盗石望柱柱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5、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丙、武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刘某乙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6月27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随案移送张某丙儿子退出款九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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