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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刁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633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幢**室(宿迁市宿豫区**村**组**号)。被告人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所,当月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74********,汉族,中专文化,预备党员,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指定监居住,同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58********,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路**号(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指定监居住,同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泗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刁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得知政府取消“私营深水井供水”政策共同商议后利用虚假水厂承包合同从政府诈骗补偿款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涉案人员户籍信息、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刁某某、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孙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孙某某、张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刁某某、孙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刁某某(1815137**** )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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