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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冀某某盗窃案)_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27

被告人张某甲(小名**),男性,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7********,汉族,文盲,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号院*号楼***室。201507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09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0315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0419日被多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冀某某(曾用名冀某某),男性,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81********,满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号。200108月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011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0315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0419日被多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05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05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03月初,被告人张某甲联系冀某某共同商议好去外地实施盗窃,冀某某便又联系了张某某乙(在逃),张某乙也同意参与共同盗窃,20190310张某乙驾驶一辆悬挂假车牌的白色江铃牌汽车拉乘张某甲、冀某某窜至多伦县,并在各银行附近寻找作案目标,3129时许,三人在多伦县**银行门口发现被害人郝某某手中拿有大量现金,便开车尾随,郝某某开着皮卡车行驶至商业街西门处,停车锁好车门去对面办事,张某甲随即下车,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头磨尖的钢筋棍将皮卡车左后门车玻璃砸碎,将车内的四个手提包全部盗取,发现包内没有现金后,张某甲和冀某某再次返回到皮卡车前,冀某某伸手从砸碎的车窗将放于车档位置的人民币8万元盗取,随后三人驾车逃离多伦县,途中将假车牌、钢筋棍和所盗手提包扔掉,当晚三人将所盗赃款进行了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2受案登记表、被告

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汇款凭证、交条、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志源

2019年06月0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冀某某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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