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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傅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常山县********常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8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建军,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常山县**乡**村**号。2016年4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常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衢州市柯城区**镇**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住常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镇**村**,住衢州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78********,汉族,大专文化,住常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65********,汉族,大专文化,住常山县**乡**村**号。2010年7月9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常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4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建军、傅某某、柴某某、吴某某、许某某、俞某某、张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常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8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办理。2019年6月3日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中下旬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常山县何家乡长风村****门口设立非法柴油流动加油点进行柴油销售。其中张某甲负责具体购销柴油事项,占股20%;柴某某负责购买并改装浙H*****流动加油车,占股50%,吴某某占股30%,共非法经营数额达130万余元,张某甲获利1.2万余元,柴某某获利1.5万余元,吴某某获利1.87万余元;2018年5月中下旬至2018年7月初期间,张某甲、柴某某、吴某某雇佣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加油车销售柴油,非法经营数额达18万余元,许某某获利0.6万元;2018年7月中下旬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由被告人傅某某替代许某某驾驶加油车销售柴油,非法经营数额达110万余元,傅某某获利1万元。

2018年10月中下旬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傅某某、被告人俞某某、被告人张某乙等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常山县大桥乡******交界处山沟内设立非法油库进行柴油销售,期间傅某某负责驾驶浙H*****加油车销售柴油,俞某某负责看管油库和过滤柴油等,张某乙负责油库筹建和过滤柴油等,共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余元,张某甲获利0.6万余元。2018年11月14日,该油库被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扣押油库内柴油32907升。2018年12月12日,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所扣柴油进行柴油质量鉴定,鉴定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10月中旬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刘建军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设立的油库处购买柴油,并由被告人傅某某驾驶浙H*****流动加油车运送至何家乡长风村****门口非法柴油流动加油点,后刘建军使用自己购买并改装的浙H*****流动加油车进行柴油销售,共非法经营数额达10万余元,获利1.7万余元。2018年11月14日,该流动加油点被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扣押车内柴油4000升。2018年12月12日,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所扣柴油进行柴油质量鉴定,鉴定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吴某某各退出赃款2万元。2019年9月24日,本院向张某乙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张某乙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罐三只、柴油过滤器二台、柴油36907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复、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笔记本复印件、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刘某甲、金某某、何某某、张某丙、董某某、王某甲、徐某甲、张某丁、陈某甲、王某乙、张某戊、黄某甲、陈某乙、余某某、饶某某、王某丙、黄某乙、林某某、王某丁、徐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刘建军、傅某某、柴某某、吴某某、许某某、俞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交易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建军、傅某某、柴某某、吴某某、许某某、俞某某、张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柴油,其中张某甲、傅某某、柴某某、吴某某、俞某某、张某乙情节特别严重,刘建军、许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傅某某、柴某某、吴某某、许某某、俞某某、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中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柴某某、吴某某、许某某、俞某某、张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建军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张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刘建军、傅某某现羁押在常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柴某某、吴某某、许某某、俞某某、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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