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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乡**村**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山西省平定县**花园**。2020年1月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队**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平定县**镇**小区**。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移送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因管辖问题于2020年4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经营“张某乙刻字部”期间,获悉客户有办理假证的需求,遂与微信昵称为“A诚信证件客服”的人互加为好友,通过其为客户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技工证、毕业证等证件,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张某甲收集到客户需办理的假证类型和身份信息后,通过微信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微信昵称为“A诚信证件客服”的人,并收取客户人民币150元-200元不等的费用。微信昵称为“A诚信证件客服”的人按照被告人张某甲的要求伪造好证件后,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被告人张某甲的刻字部,由被告人张某甲再交给客户或直接邮寄给客户本人。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从中牟利人民币2000元左右。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昵称“A诚信证件客服”,伪造了申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伪造了翟某某、方某某、杨某某、贾某某的高中毕业证,伪造了王某甲的大专毕业证;伪造了梁某某、李某乙的非公有制(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

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得知被告人张某甲可以伪造假证后,遂互加为微信好友。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将其微信昵称为“a信息平台”的微信签名改为“贷款、办证,诚信为本”,借此收集办理假证的客户信息。被告人何某某收集到客户需办理的假证类型和身份信息,向客户收取人民币150-240元不等的费用后,通过微信将上述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张某甲,并向被告人张某甲支付人民币100-120元不等的费用,被告人张某甲再通过微信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微信昵称为“A诚信证件客服”的人。微信昵称为“A诚信证件客服”的人按照被告人张某甲的要求伪造好证件后,通过快递邮寄到被告人张某甲的刻字部,由被告人何某某从被告人张某甲刻字部取走交给客户,或者直接邮寄给客户。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从中牟利人民币500元左右。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甲伪造了写有“张某丙”名字的户口本首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写有“王某乙”名字的机动车驾驶证;伪造了尹某某的中专毕业证;伪造了韩某某的二级建造师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叁部、顺丰快递袋陆个、伪造的中专毕业证书壹个;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清单、伪造的申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伪造的韩某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伪造的张某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主首页、微信账号信息、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申某某、翟某某、李某甲、梁某某、王某甲、尹某某、魏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户口信息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伪造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制作颁发的毕业证,二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二被告人适用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罪,建议以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罪,建议以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淑青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物证:手机叁部、顺丰快递袋陆个、伪造的中专毕业证书壹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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